如果你修過這門課,可以成為第一位留下經驗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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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(1)限本系大三以上(須修畢民法債編總論(二))或外校法律系大三以上修習,外校生申請時須上傳證明文件(在學證明及歷年成績單)至報名系統,未於報名期限前完成上傳視同不符報名資格,不予受理。(2)上課時間:6/24(一)~7/22(一),每週一二第2-4、5-7節,共9次。(3)未達20人停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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