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修過這門課,可以成為第一位留下經驗的人。
備註:1.由「民法債編各論」(3;3)改為「民法債編各論(一)、(二)」(2;2),並調整開課年級。如因重補修致修習學分數少於原訂畢業學分數時,不足部分應加修本系選修補足。 2.考量課程銜接性,第1次初選僅限原修習杜老師的「債各(一)」者選課,如有疑義請洽系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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