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修過這門課,可以成為第一位留下經驗的人。
備註:1.初選請至志願選課系統選課。2、107起改為民法債編各論(一)(二)各單學期2學分,並調整開課年級。先修:債總。 2、如因重補修致所修習學分數少於原訂畢業學分數時,不足部分應加修本系選修補足。4.次一學期同時段開「民法債編各論(二)」,第1次初選時以原班生優先選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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