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修過這門課,可以成為第一位留下經驗的人。
備註:1.初選請至志願選課系統選課。 2.先修科目:民法總則。 3.次一學期於週二第34節開設「民法債編總論(二)」,第1次初選時將以原班學生優先選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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