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你修過這門課,可以成為第一位留下經驗的人。
備註:1、107學年度起,調整為民法債編各論(一)(二)各單學期2學分,並調整開課年級。先修科目:民法債編總論(二)。 2、課程重補修以新課程科目為主。如因重補修,致該科目所修習學分數少於原訂畢業學分數時,不足部分應於本系專業選修課程中(不含語文課程)補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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